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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15-07-0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检官网  【字号: | |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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