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举行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会签仪式
暨新闻发布会
11月3日上午,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会签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举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就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进行了四方会签。

在新闻发布会环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成员、常务副检察长王天保重点介绍了赔偿保证金制度设立的背景、意义和基本内容,以及经开区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的探索中所作出的努力。该制度探索和试行在我省尚属首次,制度文件的会签标志着该制度在经开区已开始先行先试。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在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未能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部门以提存方式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其作出不逮捕、不起诉,或从轻处罚的办案制度。
据介绍,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经开区检察院作为牵头单位于今年年初针对轻伤害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有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与能力,却迟迟无法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有部分被害人急需赔偿金却因诉讼期间漫长或执行困难,无法及时获取赔偿,还有部分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利用司法机关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压,“狮子大张口”,恶意索要数额巨大、不符合常理的赔偿金。为保证这类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结合其他省份和地区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探索情况,经开区检察院牵头探索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该项制度共计12条,从目的与依据、概念、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制度引入了赔偿保证金的提存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公证机关在制度运行中的保障作用。同时,该项制度充分考虑了适用的难点,为赔偿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规定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听证程序。经开区各司法执法机关高度重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适用,旨在形成合力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确保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真正维护司法正义。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提问:
为什么赔偿保证金采取提存方式缴付?赔偿保证金如何进行管理和使用?
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副主任王立军回答:
提存具有高度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对被害人使用赔偿保证金来讲是十分灵活的,同时通过提存的方式,也更加的安全。当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向我们公证机关申请领取赔偿金。赔偿保证金的管理上,我们公证机关也是具有经验的,我们已经对目前的赔偿保证金进行单独账号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窗口受理赔偿保证金领取业务,确保资金流向安全。
北方法制报记者提问:
赔偿保证金数额怎么确定?
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春东回答:
在试行阶段,我们为充分考虑数额的公平公正,将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邀请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专家咨询委员、人大代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民监督员等进行公开论证,采取听证模式,确定相对科学、合理的赔偿保证金数额范围。犯罪嫌疑人可在这一范围内根据自身悔罪程度和经济状况选择可承受的数额缴纳。
吉林日报记者提问:
适用赔偿保金制度的案件范围是什么?这类案件以前在实践中怎么处理?
经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谷海波回答:
根据试行的赔偿保证金制度,我们将赔偿保证金的适用范围设定在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在考验期内犯罪,有证据证明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不适用该制度。这个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在前期对其他省份包括江苏省南京市、山东省聊城市、福建省南平市等地的探索调研基础上确定的。
此前,我们对这类案件多数以先期释法说理后期判决为主要处理方式,因为涉及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即使被告人由悔罪态度、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也不能因此而给予从轻处罚,这种处理的对被告人不公平不公正。因此,这项制度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改进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经开区法院、检察院、公证机关的相关领导现场回答了记者、群众代表提出的有关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诸多问题,有效地宣传了这一制度,为该制度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