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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案件】鸡鸭牛羊肉不香么?捕杀野生动物,判刑!
        时间:2020-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也不知道干的是犯法的事,要是知道犯法我也不能做......”本以为只是抓杀几只林蛙尝尝鲜,不曾想,却是在以身试法。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正是秋收时节,家住在石岭镇小孤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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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的郭某某像往常一样在收地,接近中午时分有点渴了便去附近的泉眼沟找水喝,发现泉眼里有林蛙。“食欲”作祟,计上心头,第二天上午他没有去收地,冒着小雨,拿着铁镐,来到了泉眼沟,用镐把沟边的土和石块勾一起垒了一个小水坝,把水憋成了一个小水塘,然后用镐在水塘里往岸边捞林蛙,大约捞了一个小时,他就满载而归,回家吃饭了。回家后他将林蛙倒在盆中,撒上盐,盖上袋子,20多分钟以后,林蛙就死了,然后用针线将林蛙穿在一起挂在西屋窗户上晾晒着,准备过年吃。

            然而,他却不曾想到,挂在西屋窗户上的林蛙竟成了他案发的“导火索”。2019年11月19日,四平市国有林总场二龙湖林场工作人员一行三人下小孤家子村清理木材时,发现郭某某家窗户上有晾晒的林蛙,但是在小孤家子村没有养殖林蛙的,三人觉得应该向公安大队报案。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查。

        经侦查,郭某某在小孤家子村的泉眼沟里使用自家农用镐非法狩猎捕野生林蛙87只。经鉴定,被猎捕的87只林蛙均为“三有”(有益、有经济价值、有科研价值)野生动物。最终,郭某某被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移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铁东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经评估,林蛙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标准为100元/只,郭某某因其非法狩猎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8700元,铁东区检察院认为郭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月3日,铁东区检察院对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于2020年春节之前)

         

        2020年1月20日,四平市铁东区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700元(已上交),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主办检察官崔海波介绍说:“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规定,包括麻雀、黑斑蛙、金线蛙、蟾蜍、野鸡在内的共计1700多种野生动物。”希望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从餐桌做起,从购物做起,从消费做起,从身边做起,用实际行动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

         

        (文字 赵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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